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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下栓本體檢驗規則
1 產品 經工廠質量檢驗部門按出廠檢驗項目檢驗合格,方能出廠。
2 出廠檢驗應按本標準4.2,4.5,4.6和4.8條規定逐個進行檢查,同時還應按7.1條檢查標志。
3 出廠檢驗應抽取lo%樣本,并不得少于2臺,進行水壓強度檢驗。
4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, 進行型式檢驗:
a. 生產廠新試制產品;
b. 改變工藝、結構、材料影響產品性能時;
c. 停產六個月以上 產時;
d. 累計生產500臺時;
e. 質量監督機構提出型式檢驗要求時。
5 型式檢驗 按本標準第4章全部項目進行,樣本數量不得少于3臺。
6 型式檢驗的檢驗結果全部符合本標準的規定,方為合格。